谢宏维甘琪明清时期江西的洪涝灾害与应对

专治白癜风医院 https://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

明清时期江西的洪涝灾害与应对机制

谢宏维、甘琪

摘要:明清时期江西洪涝灾害频发,共计发生水灾次,其中14次特大水灾和32次重大水灾,无论是发生频率还是受灾程度均十分严重。频繁的洪涝灾害往往会造成人民漂没、城垣倾圯、桥梁坍塌、冲毁堤坝、山崩田壅等一系列危害。在严重的水患面前,国家和地方社会都在积极寻找应对之策,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有效的应对机制,不仅国家组织实行官方的蠲免赈济措施,地方官员、士绅同样各尽其力,捐资赈济。此外,国家和地方社会还会在灾后举行祭祀活动,祈求神灵庇佑,以此达到安抚百姓的效果。

关键词:明清时期;江西;洪涝灾害;应对机制

随着全球性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频发,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和赈灾救荒研究。历史上对江西危害最大,影响最大的自然灾害可以说是水灾。对于明清时期江西的水灾问题,学界已有一些研究成果。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以《明实录》《清实录》及地方志为主要材料,对明清时期江西的洪涝灾害进行翔实地统计,展现其严重危害性,并对国家和地方社会赈灾对策和灾荒治理,希望能够为今天的水灾防治、减灾救灾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明清江西水灾概况及重特大水灾

江西位于长江中下游南岸,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山地和丘陵占全省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平原面积不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水域面积占百分之三。省内水网密集,河流水系众多,湖泊星罗棋布。省内共有五大河流,分别是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以及修水,五大河流最终注入鄱阳湖,构成以鄱阳湖为中心的向心水系,其流域面积达16.22万平方公里。其中赣江是省内第一大河,从南到北基本贯穿全省,同时也是长江八大支流之一,其流域面积几乎达到全省面积的一半。另一方面,江西属于亚热带温暖湿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降雨量充足。因此,江西重大洪涝灾害的发生,多数与雨季来临时赣江、鄱阳湖水涨密切相关。明清时期江西的洪涝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山洪、江河洪水及城市内涝等三种类型。

明清时期江西的水灾极其严重。据统计,明清时期(—)江西发生水灾次,其中明代占次,清代占次,水灾频数上清代略高于明代。无论是明代还是清代,江西一直处于水灾高发状态,水灾年均发生率达1.72次。其中,明清时期共发生32次重大水灾,14次特大水灾。水灾特别是重、特大水灾给江西民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并对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从重特大水灾的情况来看,明代江西发生了5次重大水灾分别发生于成化二十一年()、正德十五年()、嘉靖十二年(1)、嘉靖十四年和嘉靖四十年;5次特大水灾,分别发生于嘉靖元年、嘉靖三十五年、万历三十六年()、万历三十七年和万历四十四年。清代共发生重特大水灾36次,其中重大水灾27次,特大水灾9次,重特大水灾的次数清代远高于明代,现将清代重特大水灾汇总如下。

从发生时间来看,明清时期江西省14次特大水灾在时间上大部分发生于春夏之交或夏季,仅有一次发生在秋季,冬季则无特大水灾记载,这与江西的季风性气候密切相关。重特大水灾多集中在明、清中后期,与王朝统治后期吏治腐败、救灾不力有关。

明清江西水灾的时空分布特征

(一)时间分布特征

我们将明清时期分为10个时段,分别统计其水灾发生次数和频率(见表2)。

洪武-永乐年间共57年,发生水灾年数为20年,占比为35.1%,共发生36次水灾,这其中并无重特大水灾。可见这一时期江西水患情况较为轻微,对社会影响也不大。

洪熙-天顺年间共40年,发生水灾年数为23年,占比为57%,共发生水灾41次,其中也没有出现重特大水灾的记录。这一时段和上一时段(洪武-永乐)情况较为相似。

成化-正德年间共57年,发生水灾的年数为38年,共计发生86次水灾,而且其中包含2次重大水灾。这一时期江西水灾情况比较严重,在水灾次数与灾情严重性两方面都远高于前期,水灾年均概率达到了.9%。

嘉靖-隆庆年间共51年,发生水灾年数为38年,共发生88次水灾。这一时期江西水灾频率很高,同时灾情也十分严重,有重大水灾3次,特大水灾2次。水患问题对江西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江西发展影响深远。

万历-泰昌年间:在48年间仅有5年没有出现水灾记载,共发生水灾次,其中有3次为特大水灾。这一时期是明代江西水患最为严重的时期,水灾发生率高达%以上。

天启-崇祯年间共24年,其中18年发生水灾75次,并无重特大水灾记录。可见江西水患有所缓解。

顺治-康熙年间共79年,其中发生水灾年份为68年,共发生水灾次,有6次为重大水灾,1次特大水灾,年均发生概率为.8%。这一时段的江西水灾情况较为严重,和明代相比(除万历-泰昌年间),其频数和灾情都较为突出。尤其是重大水灾次数,超过明代之和。

雍正-乾隆年间共73年,水灾年份共67年,占比达到91.8%。期间共发生水灾次,有7次重大水灾,3次特大水灾。水灾次数和前一时期大致相同,但这一时期的灾情要更为严重,3次特大水灾占到了清代特大水灾总数的三分之一。

嘉庆-咸丰年间共66年,水灾年份占60年,仅6年没有水灾记载。在这60年中发生水灾次,其中11次为重大水灾,特大水灾4次。这一时期是明清时期水患最为严重的时期,不仅年均水灾频率达到.6%,同时重特大水灾在此时频频出现,重特大水灾共15次,占清朝重特大水灾总数的41.7%,占明清时期重特大水灾总数的32.6%。

同治-宣统年间共50年,水灾年份为33年,共发生水灾66次。其中3次重大水灾,1次特大水灾。这一时期,江西水灾状况较之前有所缓和。

从总的趋势上来看,明清时期江西水灾发生频率大致呈M型走向。从图1可以看出,明清前期和末期水灾频率较低,频率高峰期一般出现在明清中后期。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特点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明、清前期国家正处于发展时期,统治者励精图治,政治清明,国家统治力较强,对于灾害的防御和应对都比较及时有力,从而灾害频率和严重性都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2.反之,明、清中后期,统治者趋于昏暗,国力逐渐下降等诸多因素干扰了国家对于灾害的防治与应对,灾害频率及严重性逐渐上升;3.明、清末期灾害情形均有所缓和(尤其是清朝末期),原因可能在于王朝末期,中央对于地方逐渐失去控制,各地战乱不断,政权岌岌可危,统治者已无暇顾及荒政问题,导致史料对水灾的记载有所遗漏。

从季节上来看,明清时期江西水灾主要集中于夏季,占63%,即超过一半以上的水灾发生在该季节;其次为夏秋季,占比为18%;秋季发生水灾的比例为11%。相对而言,明清时期江西其他季节水灾情形较轻,占比均未超过5%。明清时期江西洪涝灾害在季节上呈现出以上特征,主要是由江西中亚热带温暖湿润季风气候的特点所决定的,受中亚热带温暖湿润季风气候的影响,江西主要河流的汛期以及

雨季都集中在了夏季。季节分布如图2。

(二)空间分布特征

明清时期江西省共辖13府,地域辽阔,各府(州)县在自然因素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因而各府州县洪涝灾害情况有明显的不同,具体情况见表3。

通过表3可以看到明清时期江西各县水灾情形差异较大,各府州县水患严重程度不一。从水灾次数来看,明清时期江西13府发生的水灾次数从高到低依次为南昌府次、饶州府次、九江府次、赣州府次、吉安府次、广信府次、袁州府次、临江府次、南康府次、建昌府次、南安府90次、抚州府86次、瑞州府58次,共计次水灾,平均每府发生水灾数为.15次。其中南昌、饶州、九江、赣州、吉安五府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在水灾频数上维持一个较高水平。尤其是南昌府水灾次数是全省平均水平的一倍以上。抚州府和瑞州府水灾频数较低,均不及平均水平的一半。

另一方面,由于明清时期江西省各府下辖州县数量以及面积大小不一,因此水灾总次数尚不足以完全反映出各府受灾程度大小。因此笔者根据表3的统计结果,计算出明清时期江西各府下辖各县(州)平均水灾次数,进一步分析各府县的灾情状况(见表4)。

从表4可知,江西全省78(州)县平均次数为28.53次,其中南昌府各县平均次数最高,达到48.38次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此外,由于江西省内五大水系全都汇入鄱阳湖内,因此九江、袁州、饶州三府水灾尤为严重,县平均次数均达到了40次以上,属于水患重灾区。临江、南康两府,县平均次数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由此可以得出南昌、九江、袁州、饶州、临江、南康六府水患情形相对其他地区而言较为严重。而瑞州、吉安、赣州、抚州四府,县平均次数均不到20次,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水患灾害较为轻微。在表3中可以看到吉安府和赣州府的水灾总次数很高,但是由于两府下辖县数量较多,因此两府的县平均次数较低,这也验证了前文所述,某府水灾总次数高不能完全说明其洪涝灾情就一定严重。

从县一级的角度来看,明清时期江西78(州)县中丰城县(98次)、余干县(80次)、鄱阳县(72次)、万载县(68次)、南昌县(64次)、新建县(60次)、进贤县(57次)、德化县(56次)、宜春县(50次)9县水灾频数较高,均达到50次以上,是江西省洪涝灾害最为严重的几个县,尤其是丰城县,水灾次数达到98次之多,十分惊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总结出明清时期江西水灾严重地区主要分布在江西北部的南昌、九江、饶州三府,以及沿江河、湖泊的各县。其空间分布特征主要是由水文、地形等因素所决定的。而一个区域的水文和地形在短时间内并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对比明清两代,江西水灾的空间分布的总体特征趋于一致(见图3),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明清江西洪涝灾害的危害及影响

严重水灾会给受灾地区带来巨大的破环性,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明清时期江西水灾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多溺死(漂没)”

对民众人身安全产生危害,是洪涝灾害最直接、最重要的后果,同时也是十分常见的一种情形。嘉靖二十四年四月,新城县“大水浸城堞,漂官民房屋千余所,田地二千余亩,男妇溺死者二千余人”。万历三十年五月,浮梁县“水夜涨,顷刻弥野,人庐漂溺无数,盘城而入城中,人蹲屋上”。万历四十年,宜春、分宜、万载,“四月大水,漂流屋舍,铲坏民田无算,水骤涨,民不及避,溺没以数千计”。崇祯九年,万载县,“五月初一、初二连日夜大雨,洪水泛滥,更甚八年。冲坑田地土,压为山,低洼者水铲为河,一时民房荡洗,渰死者众”。康熙十三年(4),万载县,“夏五月,大水,白水龙出,山崩地陷,高涌数十丈。石脑背潭埠一带地方三十余里人民、田屋、早谷尽为漂没”。康熙二十五年,玉山县,“四月,大雨,民居漂没无算。七邑皆同。铅山县,四月二十六日,洪水泛涨,由玉山信河抵河田及黄沙港,弋阳县界岸水三丈,沿河一带居漂民溺,不计其数”。

史料记载百姓大量“溺死”“漂没”,不难发现,此种情形多出现在重特大水灾之后,或者水势异常凶猛之时,以及人们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一旦出现,灾区极易出现“人荒”、“地荒”的局面,由于大量的人口死亡,没有足够的劳动力作为支撑,即使社会救助及时,灾后恢复工作也会困难重重,大量荒地无人耕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二)“城垣倾圯”

当城垣被洪涝毁坏,灾情已经达到极为严重程度。“城垣倾圯”的记录在各地方志等史料中记载颇多,举例如下。洪武二年()四至六月,铅山、鄱阳和乐平持续淫雨,以至出现“城中水深丈余,城多倾圮”。嘉靖三十八年,新城、峡江和兴国三县大水。新城县“春雨弥月,城周九百五十丈有奇,而倒塌者六百五十余丈。兴国县,水灾,城圮数十丈”。崇祯十五年(),清江县“二月、五月相继大水,二月倾倒城墙十三处,五月倾倒城墙十四处”。顺治十八年(),丰城县,“初二月雨坏小东门涂家屋背城六丈二尺,沙湖下内城三丈六尺。三月,坏耿家湖外城四丈免,腰带湖内城五丈五尺,大东门内城六丈。皆何侯士锦捐资鸠工修砌”。康熙十六年,“兴国县,六月内,洪水,城毁百余丈,坏田庐”。

洪涝发生后倾圯城垣的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的潜在性危害。崇祯十五年清江县城垣倾圯尤为严重,当年二月至五月间城墙坍塌二十七处之多,而此时正值明朝末年,各地战乱不断,在这种形势下,大量的城垣倾圯不但会使水患更为严重,同时可能对该地区造成军事上的威胁。除此之外,城垣的倾圯通常压倒人民、田庐,给百姓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三)“桥梁坍塌”

洪涝灾害对于桥梁的破坏特别严重。据笔者所见史料,只要出现较大的洪涝灾害,就一定会对当地的桥梁造成损坏(尤其是木桥)。洪武十三年五月,高安和新昌(今宜丰)大水,冲毁桥梁。同年,赣南的大庾县和南康县也发生水灾,大庾县的横浦桥被水冲圮。天顺八年,袁州、瑞州和新喻今新余洪水。袁州府,四月大水,秀江桥圮。瑞州府,夏大水。新喻夏月洪水,小江桥、石墩桥,屋俱厄于水。(卷一灾祥)(卷二十四祥异)隆庆四年,新喻连雨暴涨,通济桥遂大圮。康熙十年,新城县,四月大水,十四都蛟出,冲决利涉、杨溪二桥。(卷一祥异)乾隆六年,萍乡县秋八月大水,芦溪市宗濂桥被圮。

从灾害的直接损失看来,“桥梁坍塌”的破坏性虽不及“漂民庐舍”和“城垣倾圯”,但桥梁坍塌会直接影响救灾物资的运送,从而降低灾后赈济效率,如此一来,灾区情况便是雪上加霜。

(四)“冲毁堤坝”

堤、坝是古代农业社会的重要水利工程之一,对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堤、坝在明清时期江西洪涝灾害中遭到破坏的情况十分常见。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南昌府丰城县堤、坝损坏尤其严重。正统元年(年),丰城县,水复冲堤,周丞直重修。万历二年,丰城县,水决南沙岸堤。万历四十二年,丰城县,水,倾二王庙堤七十丈。顺治十八年,丰城县,二月,雨雹,大风拔木。五月,大水,鸡婆堤坏,漂民庐舍,坏墓,塞田百余顷,溺死男女三十余人。康熙二十六年、乾隆二、八年丰城县,大水决堤。同时,丰城县也是明清时期洪涝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

其他地区堤、坝毁坏情况亦十分严重。永乐元年夏,余干发生大水,导致“洪水横流,龙窟坝塘等处堤岸颓圯,坏民庐舍,伤害稼穑”。万历二年,鄱阳县七月水,冲溃西津圩岸,漂没庐舍。崇祯十年,余干县五月大水,涨入县治,溃官塘圩,舟徙南门入市,至弋阳溪,各乡圩堤多溃。顺治二年,新建县,洪水,倾罗渡圩一百六十丈。康熙三十年,清江县,大水坏白公堤,漂没田庐无算,膏腴数万顷悉成污菜,官民交困者十余年。

作为重要的水利工程,堤、坝一旦被洪水冲毁便会出现严重的后果,如“漂没庐舍”“淹没农田”等,水灾的严重性也会由此急剧加深。另外,堤、坝一旦破坏就会失去其蓄洪灌溉等功能,给粮食生产、农业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

(五)“山崩田壅”

江西的地貌以山地丘陵为主,强降雨容易引发山洪暴发引发“山崩田壅”这一严重后果。明清时期江西山洪暴发造成这类危害十分普遍:

永乐五年,万安县,蕉源水涌,山崩田塞。

正德十四年,鄱阳县,四月,江西大小两孤平陷于鄱阳湖,遂不知其处。一龙来脉之山尽皆崩坏,水溢城中丈余,城外沿江之地澎湃而尽,人民死者不可胜计。水退后,沙场有死黑龙一条,蛟二十余条。

正德十六年,崇仁县,四月,大雷雨,山崩石裂,水涌数丈,人畜压溺者无算,沿溪田尽成沙石。五月,复大雨,水溢,平地四五尺,居民漂溺黄洲桥毁南岸三墩。

康熙二十年,安远县,四月,长沙五龙等保忽田地昏霾,溪流陡涨,各山顶吐气涌水,土石俱崩,渰没本处居民及会昌、雩都一带,近水田地多为沙碛,漂去人物不计其数。

光绪十五年,九江二十余里太平宫木梓树地方正在庐山之腰,(八月)二十六日巳时陡发

起蛟,一时山崩地裂,洪水荡荡。大坂人烟稠密,忽然涌起水头,高至丈余,田庐草舍冲刷大半,至晚水势始消,淹毙人口不计其数。

山洪暴发时水势凶猛,持续时间短,破坏力极强,往往让人猝不及防,造成的后果格外严重。另一方面,山崩之后,不仅压毙人畜,影响农业生产,还会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除了以上几种危害性外,洪涝灾害发生后通常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嘉靖十六年浮梁县“大祲,水涌。浮梁之民相角,聚众杀掠”。洪涝导致饥荒,从而引发剧烈的社会动乱。此外,频繁不断的灾害,也会使广大人民产生灾害恐惧心理,留下心灵创作。总之,洪涝灾害严重威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对地方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

明清时期江西洪涝灾害后的应对机制

中国历代王朝均十分重视灾害的防治与应对,明清时期,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社会层面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防灾、救灾机制。明朝建立之初即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救灾机制。同时,形成了一套以报灾、堪灾、赈济为中心的荒政监察体系。清明的救灾制度在明代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其立法更为完备,措施亦更为全面,单在灾蠲手段上就分得十分细致,大体有“免赋”“缓征”“赈”“贷”“免一切逋欠”等名目。下面分别对国家与地方社会对江西水灾的应对措施做进一步分析。

(一)国家对灾害的赈济与应对

从《明实录》《清实录》等史料中可以看出朝廷对江西水灾(尤其是重大水灾)十分重视,应对也较为及时。举例如下:

(正统十二年六月甲子)江西赣州、临江、吉安三府自今春以来天雨连绵,山水泛涨,田苗浸没,居民房屋悉被冲塌,人口畜产漂流损伤甚多。事下户部行有司分投赈济。

(正统十二年十一月己丑)江西赣州瑞金县南昌、吉安、临江、广信、九江、饶州、抚州七府属县、赣州瑞金县六月淫雨,县市水深丈余,仓库钱粮俱被漂烂,居民溺死者二百余人,并南昌、吉安、临江、广信、九江、饶州、抚州七府属县亦被水灾,人民乏食。上命户部遣官覆实赈济之。

万历三十六年夏,南昌府属大水,漂流民居,禾尽没,南昌、新建、进贤县饥尤甚。巡抚卫承芳奏改折兑粮,并发仓粟赈之。布政使陆长庚、丁佳嗣采知府庐廷选、知县吴嘉谟议,弛长河渔禁以予灾民。

(康熙二十五年六月)癸酉,赈济江西广信府上饶等八县水灾饥民。

(雍正十一年十二月戊辰)免江西新淦等七县本年分水灾额赋有差。

(道光十四年八月辛酉)给江西南昌、新建、进贤、湖口、星子、清江、德化、峡江、丰城、庐陵、吉水、泰和、万安、鄱阳、余干、都昌、建昌、德安、瑞昌、彭泽、新淦、上犹、崇义、新喻、万年二十五县被水灾民一月口粮,房屋修费,并蠲缓新旧额赋有差。

(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己卯)蠲缓江西德化、瑞昌、湖口、进贤、余干、建昌、南昌、新建、丰城、鄱阳、万年、星子、都昌、安义、德安、彭泽、新喻、新淦、上高、新昌二十县被水村庄,新旧额赋有差;赈德化、瑞昌、湖口、进贤、四县灾民;给德化、德安、瑞昌、湖口、彭泽、南昌、新建、进贤、鄱阳、余干、星子、都昌、建昌十三县灾民一月口粮及房屋修费。

可见,当水灾发生后,朝廷主要采取了两大类措施。其一为减轻百姓原有负担,主要包括蠲免、蠲缓赋税等措施。其二为给予百姓一定的补助,主要包括赈济、给予口粮及安家费、驰禁等措施,主要由户部负责办理。

此外,由于江西水灾较他省更为严重,统治者对于江西灾情也尤为重视。下面以道光十一年特大水灾的救济为例,对朝廷的应对措施加以分析评价。道光十一年夏五月,江西多州县连日大雨,造成江河水涨,多地被水成灾。据光绪《江西通志》记载:“南昌、南康、瑞州、袁州、饶州、抚州大水”,“南昌、新建、丰城、进贤、高安、新昌、宜春、萍乡、万载、鄱阳、余干、万年、星子、都昌、建昌、安义、德安、瑞昌、湖口、彭泽等二十州县被水成灾”,灾情尤为严重。水灾发生后不到两月,朝廷即发布谕令予以救济:

(道光十一年七月乙亥)谕内阁:御史李昭美奏筹酌荒政一摺。本年江苏、安徽、江西、湖广等省被灾地方较广,叠经谕令各该督抚妥为抚恤,毋使一夫失所。兹据该御史奏请,严究隐灾饰灾,并安辑流民,严禁遏籴,及勒减粮价……

(道光十一年七月丁丑)江西巡抚吴光悦奏:南昌等县大雨河涨,田庐漫淹,发银抚恤情形,得旨:查办灾赈总要帑不虚糜,民沾实惠,外省恶习相沿,每遇此等事件,书役必从中舞弊,严加查办。

一月之中朝廷两次发布关于应对江西水灾的谕令,并且强调“查办灾赈总要帑不虚糜,民沾实惠”对于“书役必从中舞弊”之事必须“严加查办”,足见朝廷对于江西水灾情形


转载请注明:http://www.wannianzx.com/wnxjg/14917.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