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私人制造、持有枪支弹药
是明令禁止的
但有些人却罔顾法纪
偷偷制造持有枪支
......
近段时间,万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得到一条线索,有人在网上购买了两根无缝钢管,有可能是用来自制枪支。通过深入排查,确定了购买无缝钢管的人是袁某(男,31岁,万载县高村镇人)。
民警随后前往高村镇袁某的家中,在他家里搜出一把经过改装的射钉枪。通过进一步讯问,民警随后又在同村的谢某(男,49岁,万载县高村镇人)家的红薯洞里搜查到改装的射钉枪一把。
据两人交代,他们在抖音上看到了改装枪支的视频,就从年8月份开始,在网上陆续购买了射钉枪、瞄准器、钢管、钢珠等配件,将它们改装成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钢珠枪,用来猎捕野兔和鸟类。目前,犯罪嫌疑人袁某、谢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
我国法律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制造、买卖枪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
什么样的装置算是“枪”
关于“枪”我国又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信息来源:万载公安
▍综合编辑:觉律
▍法律顾问:汤水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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