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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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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代的“村正”制度以後,趙宋國家未再推行過以“村”作為某一層級名稱的全國通行之鄉村基層管理制度。存世宋元地方志對鄉野之“村”多有著錄,其書寫方式有不同的類型。其中有些地方志常見在一鄉之下僅著錄寥寥數“村”,完全不符合當時自然聚落之常情。若從地域性的鄉村基層治安組織耆分在北宋前期的具體展開去觀察,可以發現,那些寥寥數“村”者,應該就是作為每一耆分“主村”的鄉野聚落。由此可知,耆分就是趙宋國家繼承前代村制,為了管理鄉村聚落所設置的基層組織。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古代鄉村聚落形態有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自從唐初推行在鄉村聚落中設立村正的制度以後,儘管歷代各地實際的聚落名稱仍不免名目繁多,不過“村”從此成為了最通用的名稱,無論南北都是如此。[1]與此同時,儘管自唐以後,及至清末,歷代未再推行過以“村”作為某一層級名稱的全國通行之鄉村基層管理制度,但官府的行政管理中,“村”也無疑成為了指稱鄉村聚落的通用詞。

唐代以後不再設置村正,並不意味著帝制國家放棄了對鄉村聚落的管理。有論者指出:“唐代的村是一级以地域为基础的正式的乡村行政组织,地位非常重要,设有村正和村长。……然而到了宋代,遍览史籍,却不见任何关于宋代设有村正或村长的记载,村不再是一级行政组织。”[2]如果說這是指未見宋代有直接以“村”為名的正式行政組織,此論甚是。但如果以為宋代不再設置以鄉村聚落為基點的管理制度,則此論或可再議。

事實上,聯戶組織與鄉村聚落各自相對獨立、相輔相成,應該是秦漢帝制成立以來的傳統。[3]《通典》卷三《食貨三·鄉黨》載:

諸戶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量置,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姦非,並免其課役。在田野者為村,別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滿十家者,隸入大村,不須別置村正。[4]

對於此條文字,仁井田陞在前人的基礎之上,有集中考訂。他認為前條當分別出自武德令、開元七年()令與開元二十五年()等令。其中“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姦非,並免其課役”一條,當出自開元二十五年令。“在田野者為村……不須別置村正”,自然也與坊正條一樣,出於同一令文。[5]實際上,這一則文本包含不同時期的令文,其所反映的制度細節的前後演變,不必细論,但唐廷構畫鄉村基層組織的制度框架當形成于王朝的前期,應該可以肯定。關於坊正、村正這一條,存世文本雖出於開元二十五年令,或當有更早的制度依據,似亦可以推斷。

細讀前引令文,顯見的是,鄉里與坊村之正長的設置,立制原則是有差別的。前者完全依據人戶數而設,其職責雖有“檢察非違”等語,要點無疑在於“催驅賦役”。所以無論在組織架構,還是在職責義務,都屬於聯戶組織,其編排也常因人戶數量增減而變動。這也是後世文獻所載“編戶××里”[6]、或者“圖即里也……戶有增減,則圖隨之為多少”[7]現象的原因。

而後者,“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甚至沒有提到其人戶的數量規模。很顯然,城區不同地塊之間人戶疏密相差極大,很難以戶數多寡來劃分。城區裏同時也有鄉里組織來聯比人戶,因此坊區屬於地域性組織,坊正作為這種地域性組織的頭目,職在負責地方治安,“掌坊門管鑰,督察姦非”,與職在“催驅賦役”的鄉里組織頭目各有側重。

與邑居者的坊及其頭目坊正相同,唐廷對於鄉居者同類組織的人戶數量,雖然也有規定,但可以在十戶到百戶之間浮動,相當寬泛。若超過百戶,增置村正一人;聚落過小,不到十戶,則附入大村,不再單獨設置村正。這顯見是為了適應不同的聚落規模,與鄉里聯戶組織一概以人戶數量來組建的原則明顯不同。總之,唐廷關於村正的制度設計,以聚落為基點,是相當清晰的。

由此可見,唐廷關於社會基層管理組織的設計,有著聯戶與地域兩種相對獨立的組織架構。其一是主要負責“催驅賦役”的鄉里,由於其職責負擔與人戶規模密切相關,考慮到負擔與效率之間的平衡,鄉與里必須基本上依據人戶數量來組建。所以我們稱它為聯戶組織。儘管各地在落實中不免遷就聚落的具體情況而有所調整,但從制度設計的出發點來看,鄉里是一種懸浮於聚落之上、以人戶數量為依據的組織。坊與村則不同,為了履行“督察姦非”的治安職責,就必須明確它的地域性。而且,由於地域、民風有異,治安事務也當有閒劇之別。相對而言,人戶規模倒反不一定是首要考慮的要素。在鄉村,落腳於人戶的聚居之所也就是順理成章了。在具體落實中,尤其是在一些聚落規模普遍較小的地區,由村正管理的“村”,不少可能都是由數個小村落隸附於某個大村落組成的“行政村”,也是可以想象的。[8]

那麼,如果我們略為拓寬思路,不一定糾結於是否直接以“村”為名,而是將觀察點聚焦於一般意義的鄉村聚落,由唐入宋以後,是否還存在某種與聯戶組織並行、以聚落為設置基點的地域性基層組織呢?

長期以來,學界討論鄉村基層管理制度,多聚焦於鄉里都保等聯戶組織。[9]聯戶組織是歷代專制政府從鄉村征賦調役的基礎性管理框架,因而無論是對於時人,還是今人觀察史事,往往都會將其置於首要位置。存世文獻所反映的,也聚焦於聯戶組織。不過,與聯戶組織並行的地域組織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視。而且,地域組織常常還是我們觀察聯戶組織演變蛻化過程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因此另有其獨特的意義。

在中文文獻中,專文研究由唐入宋以後的聚落管理制度者,似尚未見。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日本東洋史學界曾对此有深入討論。代表性的論著有佐竹靖彥《宋代鄉村制度之形成過程》[10],以及柳田節子《鄉村制の展開——宋から元へ》等文。[11]佐竹靖彥認為唐代的村落制度至五代後周演變成為村團制,基本規模為一團設三個耆長,每個耆長管理一個村落。至宋初太平興國五年鄉管體系成立,耆長管理區域的範圍擴大,成為隸屬於鄉管的基層組織。他稱之為“鄉管耆制”的村落行政由此確立。柳田節子觀察的重點放在戶等、職役等要素制約之下鄉村制度的演變,她認為北宋中期以後,隨著鄉里制瓦解,鄉都制取代鄉里制,鄉村基層管理形成鄉——都——村逐級隸轄的層級關係,即所謂“鄉都村制”[12]。後來她又撰《宋代の村》一文,補充論證前文的觀點。[13]

不過前賢的這些討論也給後人留下了明顯可供深入的餘地。首先是他們似未能分辨聯戶與地域兩種組織架構的差異性與相對獨立性,總是試圖將它們納入同一系統,無論是佐竹氏的“鄉管耆制”,還是柳田氏的“鄉都村制”,都是如此;其次,更為重要的是,他們對歷史文本與其所反映的歷史事實之間微妙關係,辨析或有不足,例如常將地方志書中所載鄉、里、村等等名稱直接視同現實的制度設置,疏於揭示其背後歷史現象的複雜性。因此,他們的敘述不免與史實存在某些扞格之處。

也有一些學者已經意識到“同一縣內,耆長的轄區和戶長的轄區範圍並不重合”[14]。但他們只是含糊地稱“耆是縣之下的專項行政區劃單位,凡歸耆長負責的各項事務均以耆為單位來開展”[15],或者“耆是一種獨立的專項行政組織”[16],並未能厘清耆的基本屬性,也就無法明確一些與之相關的史實。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之上,試圖從地域性基層組織的視角,重新梳理宋代關於“村”的制度,也就是帶有某種行政管理功能的鄉村聚落。由於存世文獻的地域特征,文中涉及的主要是宋代的東南地區。

二、自然村落的分布與規模

首先,我們有必要梳理一下兩宋時期自然村落的概況。

人們聚居於鄉野,“應當追溯到文明的初生”[17]。學界對先秦以來鄉村聚落的產生與演變,已有相當豐富的學術積累。及至唐代,早期由“廬”“聚”“丘”等不同形式源起的、各地名目多樣而以“村”為通行名稱的鄉村聚落,已經遍布中原大地。進入宋代以後,隨著人口增長,村落的數量與規模則一步擴展。傅俊對南宋村落已有深入討論,[18]下文根據她的研究,主要對有關自然村落分布及其規模的情況,略作歸納,並稍予補充。

傅俊歸納歷史時期村落演變四個方面的基本規律:其一、村落演變蘊含著長期以來人類適應外在環境因時因地制宜的智慧,也蘊含著不同的歷史與文化的影響;其二、村落的形成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其三、村落不僅是居住空間,也是一種歷史現象,不論緣起如何,其形態、結構、規模等等都不會一成不變、其四、村落數量的增多,即預示著空間分佈的密集化。所謂村落“空間分佈的密集化”,主要指它們人口增長等因素的推動下分化與擴散。她在上田信等人前期研究的基礎之上,主要利用民國《忠義鄉志》[19],具體展示了唐五代以後東南沿海地區鄉村聚落逐步開發的過程,認為唐五代多集中於山川的河谷地帶,至宋元時期則開始通過建造海塘向沿海地區拓展,到了明代,大多是在從前已有發展的、初具規模的地域內進一步推進開發。總之,無論是從幑觀、還是宏觀的視角看來,及至宋代,傳統中國聚落分佈的基本格局已經形成,並奠定了後世發展的基礎。[20]

因此,尤其在東南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兩宋時人的一些觀察,就給後人留下了鄉村聚落繁密的印象。葉適(-)描述溫州瑞安縣,稱“民聚而多,莫如浙東西。瑞安非大邑,而聚尤多。直杉高竹皆叢產,複廂穹瓦皆贅列。夜行若遊其鄰,村落若在市廛”[21]。若就當時的人口密度與經濟發展水平而言,位於東南沿海一隅的瑞安縣的確算不上“大邑”,葉適的文字或有為鄰邦延譽之嫌。儘管如此,“聚尤多”、“夜行若遊其鄰,村落若在市廛”這樣的說法,還是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時人的觀感。相對而言,宋末元初人氏方回(-)描述浙西平原“吳儂之野,茅屋炊煙,無窮無極”[22],可能更接近白描。所以傅俊根據南宋後期的人口密度數據,推測“在平江府,幾乎每一平方公里上即有一個村落,村落——田地——村落,幾近相接;而在溫、臺地區,約每二、三平方公里亦有一村落”[23],當可以成立。她又分析對比東南常熟縣與西南瀘州的瀘川、江安與合江三縣村落分佈狀況,認為常熟縣東部、東南部的低地平原農業資源豐富,人口承載能力強於西部、西北部高地岡身地帶。同樣的,在西南瀘川縣的核心地區,開發相對成熟,村落分布狀況與常熟比較接近。但也有一些例證表明,漢戎雜居的複雜環境,可能造就大規模聚居的局面。[24]

與此相反,在一些邊緣、或開發相對遲滯的地區,無論是村落的規模還是分佈密度,都與發達地區存在著較大差距。北宋時,即有如史書記載“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唐州閑田尤多,入草莾者十八九”[25],村落分布自然疏朗。至南宋,乾道三年()秋七月辛亥,有官僚上言,抱怨戶部責令諸路出賣官田期限太急,指出:“且以江東西、二廣論之,村疃之間,人户彫疎,彌望皆黄茅白葦,膏腴之田耕猶不遍,豈有餘力可買官産?”[26]反映了江東西、二廣地區農村聚落分布與二浙等地的明顯差異。兩年後,陸遊(-)從山陰縣出發,赴夔州通判之任,記其於九月十九日出嘉州後的景況,“自出城即黃茅彌望,每十餘里有村疃數家而已”[27],就可與江東西、二廣的記載相印證。

在這樣宏觀分布的格局之下,若具體到不同地區,或者某一地區村落的幑觀分布,又無疑更是疏密有別、差別巨大的。由於存世資料的限制,我們無法對兩宋時期不同地區間村落分布狀況作全面具體的比較分析。關於北方地區,約略可作印證的有河東與河北地區兩例。

北宋至道二年()五月,知懷州許袞應命與使臣“相度開畎河水,澆溉人戶田苗並官竹園”事項,上言提到:“今據河內縣里正申超等分析到,緣河兩岸使水二十二村,二百二十五戶、澆得田土約六百八十餘頃,並屬省竹園在內。”[28]按懷州位於黃河北岸,今河南平原的西北部,北依太行山,是傳統中原農業核心區,儘管這則文本記載的河內縣緣河兩岸22個使水村落,共計個農戶,可能並未能包括各村所有的人戶,但當佔其大多數,可以想見。平均每村僅10.2戶,即便略作數據修正,其規模也不可能太大。北宋慶歷五年(),在與懷州相近的晉州,趙城、洪洞兩縣百姓爭奪霍泉河水源,據載當時“兩縣分析到霍泉河水共澆漑一百三十村?,計一千七百四十七戶”[29]。按霍泉河流域當屬河谷階地,開發也較早,但可能受水資源不足的制約,灌溉面積僅“計水田九百六十四頃一十七畝八分”,承載人口能力有限,村落平均規模僅13.4戶,與河內縣緣河兩岸22個使水村落的人戶規模相近。總之這兩個例證,對於當時中原西部河谷地區村落規模的一般狀況,是具有一定指示意義的。

在東南地區,尤其是丘陵地帶,文獻記載更多強調的往往是村落的差異性。例如建昌軍南城縣(今江西黎川縣)人呂南公(約-)有這樣的描述:

今之民居無常定也,有團落之間,雜數十百家者,有五里三里寂無一家者,有東西相望而阻以山川者,有懸絕之聚止於三兩家者……[30]

在呂南公看來,“數十百家”應該是村落規模的上限了。據洪邁(-)所載,“紹興八年,廣州西海壖,地名上弓彎,……海水溢,環村百餘家盡溺死”[31]。洪邁是否為了強調怪異事件之可怕而誇大了村落的規模,難以斷言。紹興末年,王之望(-)為四川總領,向尚書省上札子處置坑冶事宜,提到郪縣“于打銅村鑄造之家亦百餘戶……諸村匠戶多以耕種為業,間遇農隙一二十戶相糾入窟”,一村的“鑄造之家”即達百餘戶,可知這應該是一個規模不小的集村。吳江縣八赤村,“殆且百家”[32];南宋乾道三年(),周必大(-)閒居家鄉廬陵(今江西吉安)期間,所撰《泛舟遊山録》,記錄各地風光村落。他某次至蕪湖,“晚過西梁山,泊大信口,二百餘戶”[33],這個大信口當屬長江沿岸的巨村了。臨安府仁和縣泰村,居民“可三百户”,規模更大。[34]

中等規模的村落估計當在三五十戶之間。北宋元祐七年(),宋廷君臣討論保甲法,關於壯丁的差派之法,三省上言提到:“如一村有四十户合差壮丁之人,本村壮丁二人處,每一年輪四户,祗應十年輪遍,周而復始。”[35]這雖然出於假設之語,據此卻也不妨認為在時人的感觀中,“一村有四十户”大概是一般鄉村聚落常見的規模了。南宋孝宗初年仲並知蘄州回朝,其陛對劄子提到淮南地區“縣邑至為蕭條者僅有四五十家,大槩如江浙一小小聚落爾”[36],雖說稱之為“小小聚落”,其實應該是仲並感觀中江浙鄉村聚落的常規情況。特指性的記載當然更多。如乾道八年(),周必大從臨安由水路回廬陵,在池州境內,“(四月)戊辰早發池陽……十五里至何村,亦有數十家”[37]。陸遊長年閒居山陰鄉間,他描述自己的三山村“村北村南數十家”[38],也是一個中等規模的村落。[39]洪咨?(-)稱其家族聚居的於潛縣東洪村“無慮六七十家”[40],顯然是因為族眾的人丁興旺,自豪之情躍然紙上。

如果村落僅及十來人戶,時人的記述就不免強調其規模之小了。詩賦行文多以“三家村”之類詞彙來指稱它們,这當然並非指這些聚落一定只有三戶人家,意象而已。總之戶數若在十來戶之間,就是不起眼的小村落了。例如陸遊三山別業往西十餘里的湖桑棣村,在他的詩文中常被提及,徑稱“西村”,也稱“三家村”[41]。如《西村》“湖塘西去兩三家,杖履經行日欲斜”[42];又《乍晴風日已和泛舟至扶桑埭徘徊西村久之》“數家茅屋門晝掩,不聞人聲聞碓聲”[43]。實際西村“村村陂足分秧水,户户门通入郭船。亭障盗消常息鼓,坊场酒贱不论钱”,有售官酒的村店,所以陸遊得以從西村“醉歸”[44],還可以“今年四月天初暑,买蓑曾向西村去”[45]。所以西村儘管是個小村落,肯定不止三家而已。他又記述某村“北起成孤峯,東蟠作幽谷”,自注:“中有十餘家。”[46]這應該是與西村同一規模的村落。當時地方志描述廣寧橋旁小聚落,“居民鮮少,獨士人數家在焉”。因為只有數家,就直言其“居民鮮少”了。[47]

在這樣的差序格局之下,籠統觀察,前文提及傅俊的估計,東南地區每一、或每二、三平方公里有一個村落,系就其密度而言;若就人戶數量而言,不同地區鄉村聚落的平均規模究竟如何?存世文獻所能夠提供的信息相當不足。

存世宋元方志不少有關於“村”的記載,但是很難證實其中哪些包含了一縣之內所有的自然村落。其中不少所記村落寥寥可數,甚至每一鄉僅一兩個“村”的,自然需要別作討論。還有一些所載村落數量不少,每一縣域可達百余仍至數百,是否包括了所有的自然村呢?仍需要分辨。

關於北宋時期,目前只有兩種方志留下了一縣之內村落總數的記載,即成書於熙寧年間的宋敏求(~)《長安志》,與明人崔铣(-)纂修《嘉靖彰德府志》卷八《村名》所引《宋志》。[48]前者記錄了原唐代長安地區、即宋代的京兆、鳳翔二府及華、乾、耀三州轄下萬年、長安等二十四縣的鄉里邨社等組織,其中只有萬年、興平、臨潼、醴泉、高陵、盩厔、華原、富平、三原、雲陽、同官、美原等十二個縣記載有“邨”的數據。如萬年縣二百九十六邨二里,興平縣二百二十邨,又盩厔縣則作三百二十五“社”,等等。筆者曾將這二十四個縣分的鄉村組織分為四個類型,作出分析,認為據此可知:“從唐到宋,長安地區鄉村基層單位演變的主要趨勢,就是聚落村社不斷行政組織化,逐漸頂替里成為鄉分之下的基層單位,即行政村,里則被架空,並最終消亡。”[49]換言之,萬年等十二個縣分的邨或社,是具有某種行政功能的村落,並非自然村。

後者,即《嘉靖彰德府志》引《宋志》所載相州各縣的村數,為安阳縣二百四十七村,汤阴縣一百六十一村,临漳縣一百二十一村,林(虑)縣一百零一村。四縣合計六百三十個村落。若以元豐年間相州主客共四萬七千八百四十六戶計之,[50]村落平均人戶規模為七十六戶。按相州的地理環境與農業生態,估計與前文所述河內、趙城、洪洞等縣相仿,村落規模與之不可能相去太遠。所以,前例三縣每村不過十余戶的情況也清楚地提醒著我們,存世相州村落數據所反映的,看來也並非自然村。總之,我們無法根據《長安志》與《嘉靖彰德府志》的記載,來得出長安地區與相州村落的人戶規模情況。

南宋以下,有關一縣之內村落總數的記載稍多幾例。這裡首先需要說明,考慮到及至宋代聚落分佈基本格局已經形成的大前提,從南宋至元代,甚至明初,局部地區村落數量估計基本持平,即使稍有增長,也不致影響全局。事實上,各地主要聚落分佈基本定型的格局,估計直至明清都是如此。例如浙西常熟縣,南宋孫應時(-)寶祐年間所撰《琴川志》卷二《鄉都》,載有其九鄉五十都逐都之下的“鄉村”,實即村落。如“感化鄉,在縣西北,管都七”(表1):

表1南宋常熟縣感化鄉都、里、村統計

第一都

管里四

鄉村四:山前湖村、小山、寶嚴寺前、下祁

第二都

管里三

鄉村六:塘頭、顧莊、野塘、湖莊、東水頭、河伯市

第三都

管里四

鄉村十二:鄒莊、周莊、夾舍、沙堰、城綴、充陂、五林、孫舍、道林、錢市、柴村、東西花林

第四都

管里四

鄉村十一:杜朱堰、白塔堰、宗母宅、西石請、石塘、陳塘、羊莊、楊尖、黃屯、後莊、馬市

第五都

管里三

鄉村十二:麻鞋、鍾綴、大和、晏莊、陳黃、支市、毛巷、嶺村、錢市、晏村、李甜市、東石靖

第六都

管里六

鄉村九:下市、陸市、于塘、中澳、富市、潘塘、童莊、伍市、東于市

第七都

管里三

鄉村七:錢莊、蔣祁、塘宅、蔣舍、林莊、顧莊、頂山

考清初的《康熙常熟縣志》,九鄉依然,改五十都為五十區,各區之下所載之“村”,數量村名與《琴川志》幾乎完全一致,唯少數村名略有變動,如第一都(區)“山前湖村”由一個村落分成了“山前”與“湖村”兩個村落;第二都(區)“野塘”為“冶塘”;第五都(區)“大和”為“大河”;第六都(區)“童莊”為“潼莊”;第七都(區)“塘宅”為“塘澤”,其它各鄉均此。[51]可知並非簡單抄錄前志舊文,而是跟進了村落分化變動新情況的。所以,若以元代、甚至更晚近一些的記載來推知南宋時期村落的基本格局,可以大致不誤。

南宋方志所載村落,比較引人注目的就是殘本《江陽譜》所載瀘州轄下瀘川、江安、合江三縣的情況。此志纂修年代應在嘉定年間之後,它詳細記載了各縣鄉里都隊甲團村以及人戶數,如附郭瀘川縣,八鄉八里三十四都,“進德鄉四鎮里。第二都。管一保正,四大保,一十九隊,九十一甲,內百七十九家。先村埧、楊森市、趙化元鎮。”這裏的先村埧、楊森市與趙化元鎮,就是聚落。合計瀘川縣共九十一村,二萬一千七百八十八戶,村均約二百三十九戶;江安縣共一百九十二村,一萬一千一百八十九戶,村均約五十八戶;合江縣共七十一村,一萬二千三百七十戶,村均約一百七十四戶。[52]若據此,除江安縣村落規模略小外,瀘川、合江兩縣均為規模達二三百戶的集村。但史籍所見的一些文字描述,則與之有較大落差。如史臣籠統描述當地夷族村落的分布狀況,“雜種夷獠散居溪穀中”[53]。元豐年間,瀘州納溪寨夷族的一個分支,“八姓五十村,夷族千戶”[54]。這些雖然特指“夷族”,漢民村落的規模估計要略大一些,但想象在南宋時期的川東丘陵地區,遍佈二三百戶規模的集村,恐非事實。與瀘州相近的江津縣,史載也是“居民不成村寨,傍山緣溪散處”[55]。總之,分析史文,可知《江陽譜》所載瀘州三縣的“鄉村”,應該僅記錄了當地那些重要的聚落,並沒有將所有自然村包括在內。

其餘記載相對集中的,就是東南地區了。具體可見下表(表2)。

表2南宋東南地區地方志所載村落統計

縣區

村落數

年代

文獻出處

無錫

元末

佚名《无锡县志》卷一《邑里志第一·總村》

常熟

寶祐年間

孫應時《琴川志》卷二《鄉都》

華亭

紹熙年間

楊潛(紹熙)《雲間志》卷上《鄉里》、徐碩《至元嘉禾志》卷三《鄉里》

丹徒

至順年間

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二《鄉都》

丹陽

同上

同上

金壇

(一)

同上

同上

昌國

嶴村10

大德年間

郭薦《大德昌國州圖志》卷二《鄉村》

說明:(一)金壇縣之仙遊、上元兩鄉皆言“今散為村,數如舊”,因此統計中缺此兩鄉村落數據。

分析此表所列各縣情況,除昌國縣(州)外,其余各縣均位於浙西地區,其中除丹徒縣西部略有丘陵,各縣均系江南水鄉平原,地理狀況與農業生態一致,各縣轄地面積接近,估計村落分布格局也相差無幾。下文再據文獻所載各縣戶數,得出村均戶數(表3)。

表3南宋東南地區村落之村均戶數統計

縣區

村落數

户数

村均户数

户数文獻出處

無錫

70

同前表所引书

常熟

(一)

95

《康熙常熟志》卷六《戶口》P

華亭

同前表所引书《版籍》

丹徒

90

同前表所引书卷三《户口》

丹陽

51

同上

金壇

同上

昌國

嶴村10

89

同前表所引书卷三《户口》

說明(一):孫應時《琴川志》缺載寶祐年間戶口數。據錢陸燦等《康熙常熟志》卷六《戶口》(第頁)所載,常熟縣淳熙十年()共戶,至正二十七年()共戶,年間,年增長率為4.‰,據此得出寶祐末年常熟總戶數約戶的估算。

明弘治无锡县志县境图

不過如何解讀此表所列出的村均戶數,即各縣村落的平均規模,則頗費思量。其中華亭一縣村落數過少,平均人戶規模竟達七百余戶,失之過大,顯見志書僅記錄了一些重要村落,漏載太多,可置而勿論。鎮江府三縣,尤以金壇縣的數據為高。不過由於仙遊、上元兩鄉的村落數缺載,未能統計在內,因此其數據有所失真。表面看來,丹徒與丹陽兩縣數據可能略為接近史實。但是,《至順鎮江志》編纂者是將“今”之村落與鄉里都保的演變聯繫起來敘述的,例如:

丹徒縣

高平鄉,在縣西南,都二,里十一:十五都、十六都。同德里、興業里……

今散為村者三十七,皆非故名。

洞仙鄉,在縣西南,都四,里保村十一:十六都、十七都、十八都、十九都。曲陽里、櫃村里……

今散為村者九,惟曲陽、櫃村、塔山、唐莊、八福、赤岸、柵田尚襲故名。[56]

因此,使人頗疑其“今散為村者”也多少是指具有某些行政功能的聚落,並不是純粹的自然村。

比較說明問題的是無錫的例子。一方面,無錫村落數最多,似乎最有可能包括了所有的自然村落;另一方面,史文仍然在提醒著我們,儘管五百八十個村落已經是前表所列最高的數據,卻仍有證據表明,大量村落未見著錄於前引的志書之中。

佚名《無錫縣志》著錄村落的格式相當規整。總二十二鄉,六十個都保,共設五百八十五個大保。一都十大保,正文書寫村落名稱,注文標明大保的序號。具體記述的形式如下表(表4)。

表4《無錫縣志》所載鄉都保村示例

鄉分

都保

村墅

天授

第一都

胡村(一保)、前王(二保)、蔡家渡(三保)、馮窯(四保)、埄村(五保)、後祁(六保)、高橋(七保)、梨花莊(八保)、塘頭(九保)、下王(十保)

第二都

楊莊(一保)、倪村(二保)、觀莊(三保)、龍陽(四保)、斗門(五保)、下墟(六保)、富村(七保)、居莊灣(八保)、嚴埭(九保)、侯莊(十保)

……

資料:佚名《無錫縣志》卷一《邑里第一·總村》,中華書局年宋元方志叢刊第三冊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頁。

二十二個鄉分“統都六十,保五百八十有五”,不過由於其中有十個村落注文標出了兩個保的序號,例如第九都潘封,注文“三、四保”;第十都西張,注文“九、十保”,這當然是表明這十個村落較大,一村分設兩保。此外,第三十六、五十一兩個都保均僅設五個大保,則是為了照顧鄉分地域的完整性,不再從鄰鄉割移,以湊足每都十保之數。因此《總村》一欄總共載有五百八十個村落之名,平均每鄉二十六村有餘。僅從以上記述,就足以使人懷疑,自然村落的分布絕不可如此規整。志書《總村》的文本與其說揭示了,不如說是掩蓋了無錫地區村落分布的真實面貌。

存世的一些金石資料為我們印證上述推斷提供了證據。

淳祐五年(),無錫縣學為了防止學田財產流失,將兩年前由轉運司批文“收執管業”的學田刻石為憑。碑文記錄了每一段學田的面積、四至方位、佃戶姓名及其應當交納的租額。其中著錄有一些村落之名,如:

今具諸鄉田段畝步搉米稅錢客戶姓名下項:

……

一段省□□叁畝,在許村東,馮西寺田南,涇北,陳元搉白米柒斗伍勝,今減作□斗。

……

一段私高田肆畝壹角,在北莊村東,周西南,涇北高,共搉白米肆碩貳斗伍勝,實白米□碩陸斗柒勝半,佃戶劉千五。[57]

在許村而下,可清晰識別為村落共有二十三處,但在前引《無錫縣志·總村》中卻並未盡數見載(表5)。

表5《無錫縣志·總村》未載村落示例

碑文所錄村名

《邑里第一·總村》見錄者

備注

許村

四十五都第四保

北莊村

蘇秦村

二十五都第十保

石羊村

路村

曹黃村

《無錫志·總村》中未見,然卷一《涇梁》載有“曹黃涇橋”。

俞巷

六都第二保、十六都第五保

任村

唐家莊

斗城村

二十三都第五保

黃城村

《無錫志》卷三下“古跡”中有之。

帶祥村

朱家炎

浮舟村

六都第七保

宋村

四十三都第三保;五十六都第六保

楊莊村

二都第一保;八都第七保

東劉

南楊

石巷村

後祁村

一都第六保;五十都第四保

顧巷

四十五都第七保

梨花莊村

一都第八保

馮窯村

一都第四保

資料:劉當□等:《無錫縣學淳祐癸卯續增養士田記》,第-頁。

據前表,碑文所錄許村等二十三處村落,作為大保所在“村墅”,被《無錫志·總村》記錄下來的僅十一處,不到50%。易言之,《總村》所記錄的村落,除了那十個分設兩個大保的顯為規模較大的集村,還有一些也許其規模恰好設置一個大保,即一村一保,但肯定還會有很大比例系由一個規模較小的集村,再加上數個散村,合並共置一個大保的。若此,按碑文與志書所錄村落的比例估計,無錫縣的自然村落,當在千數以上,可以推知。其村落的平均規模,估計在五、六十戶之間,相比於北方地區明顯為大。另一方面,這也可以印證傅俊關於“在平江府,幾乎每一平方公里上即有一個村落”的推斷。[58]同時,由此也可以證明表2所列常熟、華亭及鎮江三縣實際的自然村落數,應該遠比志書所著錄的為眾多,其密度與平均規模當與無錫相近。

最後需要略作討論的是昌國縣(州)的問題。

昌國(今舟山群島)設於海山之間,地理環境比較獨特,“壤地褊小,又皆斥鹵”[59],不可與浙西水鄉平原相提並論。宋代隸明州為縣,元代至元十五年()以海道險要,升為州。其轄境共分四鄉二十三都,僅富都鄉九都在本島,其余則在離島,“全賴舟楫之利以通”[60]。據《寶慶四明志》以下志書的記載,四鄉之下各僅載有一至二個里,以及二至三個“村”。唯《大德昌國州圖志》在鄉、里、村之外,更載有“嶴”一項,如下表(表6)

表6宋元昌國地區鄉里村都嶴統計

『寶慶志』

『昌國志』

都(二)

富都

2

2

9

富都

2

2

9

83

安期

1

3

3

安期

1

3

3

47

金塘

1

2

4

金塘

1

2

4

43

蓬萊

1

3(一)

5

蓬萊

1

3

5

69

資料:羅睿《寶慶四明志》卷二十《昌國縣·敘賦·鄉村》,中華書局年宋元方志叢刊第六冊影印宋元四明六志本,第頁;馮福京等:《大德昌國州圖志》卷二《鄉村》,第-77頁。

說明:

(一)《寶慶志》蓬萊鄉之下作“二”村,然其下文所列村名則有三(岱山村、朐山村、北界村),則“二”當系“三”脫筆致誤。

(二)《昌國志·境土》稱“州所轄四鄉一十九都”,今合計各鄉都數卻共有二十一都。但志文在蓬萊鄉之下有附注“今並為三”,則十九都者系就元代合並都保後之數而言。

每個鄉分僅設二、三個之“村”,當然不可能指自然村,具體容待下文討論。至於“嶴”,浙东地区常指丘陵间小块平原或坡地。如“盤嶼山,與竹嶼山相左右,中有一小聚落,田可耕,海可煮,編亭置竈於内。以其山勢環擁,故曰盤”[61]。這個盤嶼,就是富都鄉的八十三個嶴之一。由此可知,四鄉合計共有二百四十二個之嶴,實際上就是村落,也就是像盤嶼那樣的“聚落”。因此如富都鄉八十三個嶴中,有些即徑稱村,如“東村”、“三家村”。又有一些,如大剪、蘆花,在《鄉村》一目的敘述中雖未稱村,志書它處行文卻稱之為村。“鄭山龍潭,在州東大剪村”,“下塘,在州東蘆花村”[62]。那麼,《鄉村》一目在記載了“村”之後,另外專門列出二百四十二個嶴,看來應該是與“村”有別的自然聚落。但它們是否包括了昌國一地所有的自然村呢?志書另文還提及一處村落:“聖池在黄公嶴之南,舊傳此地聚落未成時,有二尼築庵于古木下,修浮屠業,不知何許人。因後徙居者衆,二尼遁迹而去。”[63]這個後來聚落已成之黃公嶴,即未在《鄉村》一目所載的村嶴之內。由此可知,《鄉村》一目所載者,或者仍屬規模相對略大的聚落,一些規模更小的散村,看來志書未能盡錄。若按書志所載至元二十年()“管戶二萬二千六百四十”計之,[64]昌國二百四十二個嶴的平均人戶規模為八十九戶。考慮到昌國山海雜處的地形,這樣的村落規模看來是失之過大的。如果計入那些可能漏載的小散村,昌國村落的人戶規模肯定會小得多。

存世資料的現狀,使我們無法對兩宋時期村落的分布與其規模作出更多的推測。總體看,經濟發達的東南平原地區人口眾多,村落相比於其它地區為密集,平均規模也略大一些,可以肯定。北方平原地區如懷州、晉州的例證,則村落規模相對更小一點。在地形複雜的山區,則往往集村少,散村多。所謂“有五里三里寂無一家者”,或者“有懸絕之聚止於三兩家者”,應該是常態。

一般講,散村有利於農民靠近田疇,方便生產,是鄉野處居的原始狀態;後世或者為了交通方便,或者基於宗族的自然繁衍,以及出於防禦之需,才有集村之聚居。總體狀況,應該是散村多而集村少。[65]

正因為鄉間聚落散漫,了無規則,更兼數量眾多,時人記敘,是不可能將它們一一盡錄的。即使是像《昌國志·鄉村》那樣看起來最接近實錄的文本,也多有遺漏。考慮到鄉村聚落的穩定性,後世更為詳細的一些記錄,也許能給我們一些佐證。如福建興化軍莆田縣,由於明初其戶口尚略減於南宋後期,可以推斷鄉村聚落也當維持南宋後期的規模。[66]此縣宋設六鄉,領三十六里。明初改六鄉為七區,三十六里則為四廂三十里。地域區劃雖略有變化歸並,格局如舊,里名以及村落名稱全都維持前代原貎。《弘治大明興化府志》卷九《戶紀·圖里考》,關於明初莆田一縣,共著錄村。[67]若按當時劃定的圖、每圖戶計,則每村約計51戶。其中除去一些規模相對大一點的集村,多數散村人戶數量就不得不比較疏稀了。如宋屬唐安鄉、明歸於二區的仁壽里,共著錄9村10圖,則村均超過戶,村落平均規模較大。但如宋屬武化鄉、明歸於二區的尊賢里,共著錄10村2圖,村均不過22戶;又宋屬永嘉鄉、明歸於四區的文賦里,共著錄9村1圖,則村均不過12戶。儘管明初編制戶口不可能如此規范,地方志所載明初莆田每一圖的戶口可能超過戶的法令規定,但其所著錄的村,也不可能將所有自然村包攬無遺。當少數集村佔有了相當部分人戶比例之後,規模較小的散村當佔村落的大多數。又如有學者討論明代中葉福建惠安縣村落規模,指出:“……從上清單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情況,即惠安縣的鄉村多而小。每里戶人家的分佈,多的61村,少的也達14村。每村戶數多者9戶,少者僅2戶。”[68]這些例證,對於我們觀察宋代鄉村聚落狀況,無疑是頗具指示意義的。

[1]參見劉再聰:《唐朝“村”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年。

[2]譚景玉:《宋代鄉村組織研究》,山東大學出版社,年,第79頁。

[3]參見侯旭東:《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縣與村里》第頁。他認為,“村”首見於三國,一般認為是漢代的“里”破壞後出現的,新出土的長沙三國吳簡發現大量與“里”並存的“丘”,證明在漢代也應是“里名”與聚落的地方性名稱並存。漢代的“里”大部分應是行政編制,不是行政村與自然村的合一,“村”的出現不能視為社會結構的時代性變化。

[4]杜佑《通典》卷三《食貨典三?鄉黨》,中華書局,年,第63-64頁。

[5]參見仁井田陞著,池田溫等編《唐令拾遺補》第二部《唐令拾遺補訂·戶令第九》,東京大演出版會,年,第-頁。

[6]如陳洪謨纂修《嘉靖常德府志》卷一《地里志·武陵縣》:“編戶四十五里,在坊四,在村四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年重印《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第87種影印明嘉靖十四年刻本,24頁A面。又林濂等纂修《萬曆福州府志》卷一《建置·候官縣》:“國朝因之,編戶三十九里。”書目文獻出版社年《日本藏中國罕見地方誌叢刊》第9冊影印日本內閣文庫藏明萬曆二十四年刻本,第11頁。

[7]楊廷望纂修:《康熙衢州府志》卷九《鄉里》引《嘉定縣志》,上海書店年《中國地方志集成·浙江府縣志輯》第55冊影印光緒八年重刊本,第頁。

[8]劉再聰曾引日本求益僧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所記錄的山東地區郊野聚落名稱,歸納說:“在圓仁走過的郊野,以里為名者沒有出現一例,即使在有里正出現的赤山村一帶,也是如此。”他試圖以此證明來到唐代後期村制的推行與里制的衰落,這比較典型地反映了由於對聯戶與地域兩種不同鄉村基層組織體系認識不清所造成的誤解。參見劉再聰:《“在田野者為村”——以〈入唐求法巡禮行記〉為中心考察》,文載《中國農史》年第1期,-頁。

[9]關於宋代鄉里保甲組織的研究,學術積累相當豐富。早期的論著,如有周藤吉之《唐宋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年)、柳田節子《宋元鄉村制の研究》(創文社,年)等書。周藤氏書中所收錄的《宋代鄉村制の變遷過程》(第-頁)、《南宋の保伍法》(第-頁)等文,可為代表。他另一專著《宋代經濟史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年)所收錄的《南宋鄉都の稅制と土地所有——特に經界法との關聯に於ぃて》(第-頁)等文,也可以被視為是主要討論鄉村基層組織的代表作。此外如中村治兵衛《宋代の地方區畫——管について》(《中村治兵衛著作集》第三卷《中國聚落史の研究》第五章《宋代の地方區畫——管について》,刀水書房,年,第83~94頁)等文也相當重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後,中文文獻中具有代表性的論著,如有吳泰《宋代“保甲法”探微》(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史研究室編:《宋遼金史論叢》第二輯,中華書局,年,第-頁),鄭世剛《宋代的鄉和管》(鄧廣銘、漆俠主編:《中日宋史研討會中方論文選編》,河北大學出版社,年,第-頁),楊炎廷《北宋的鄉村制度》(香港中國史研究會年編印《羅球慶老師榮休紀念專輯》,第97-頁),王棣《宋代鄉里兩級制度質疑》(《歷史研究》年第4期,99-頁),夏維中《宋代鄉村基層組織衍變的基本趨勢》(《歷史研究》年第4期,-頁),魯西奇《宋代蘄州的鄉里區劃與組織》(《唐研究》第十一輯,北京大學出版社,5年,第-頁)等論文,以及王曾瑜《宋朝階級結構》(增訂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9年)相關部分,譚景玉《宋代鄉村組織研究》等專著。此外拙文《宋代鄉制再議》(《文史》年第4期,-頁),《中國近古時期“里”制的演變》(《中國社會科學》年第1期,-頁),《新舊疊加:中國近古鄉都制度的繼承與演化》(《中國經濟史研究》6年第2期,5-15頁)等亦可參考。關於這一議題學術史的綜述,可參見譚景玉《宋代鄉村組織研究·緒論》,第1-33頁。

[10]文載《東洋史研究》第25卷第3號,年,-頁。

[11]此文首刊於岩波講座《世界歷史》第九輯(年),後收錄於柳田氏《宋元鄉村制の研究》第三篇,創文社年版,第-頁。

[12]柳田節子:《宋元鄉村制の研究》,第頁。

[13]此文初載於唐代史研究會年編《中國聚落史の研究》,後收錄於柳田氏前書,第-頁。

[14]譚景玉《宋代鄉村組織研究》,第82頁。

[15]梁建國:《北宋前期的鄉村區劃》第89頁。文載《史學集刊》6年第3期,85-90頁。

[16]譚景玉《宋代鄉村組織研究》,第83頁。

[17]參见馬新、齊濤《漢唐村落形態略論》第88页。文載《中國史研究》,6年第2期,85-頁。

[18]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浙江大學9年博士學位論文。

[19]吳文江等:《忠義鄉志》,成文出版社年《中國方志叢書》影印清光緒二十七年刊本。

[20]参见陳橋驛:《歷史時期紹興地區聚落的形成與發展》,文载《地理學報》第35卷第1期,年,第14-23頁;斯波義信:《宋代江南經濟史研究》,江蘇人民出版社,1年,第-頁。

[21]葉適:《水心文集》卷十《瑞安縣重建廳事記》,中華書局年點校《葉適集》本,第頁。按:葉適為溫州永嘉縣人氏。

[22]方回:《續古今考》卷一八《附論班固計井田百畝歲出歲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4頁B面。

[23]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第43頁。

[24]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第67-68頁。

[25]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九二,嘉祐五年七月丙午條紀事。中華書局,年,上海師范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華東師范大學古籍研究所點校本,第14冊,頁。

[26]佚名:《宋史全文》卷二四下是日條紀事。黑龍江人民出版社,5年,李之亮點校本,第3冊,頁。

[27]陸遊《渭南文集》卷四七《入蜀記第五》。中華書局,年,《陸遊集》點校組點校《陸遊集》本,第5冊,8頁。

[28]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之九○。上海古籍出版社,4年,劉琳、刁忠民、舒大剛、尹波等點校本,第12冊,頁

[29]楊□行:《趙城洪洞水利碑》,見錄於胡聘之輯《山右石刻叢編》卷一九。新文豐出版社公司年《石刻資料新編》第一輯第20冊影印清光緒二十七年刻本,第頁。

[30]呂南公:《灌園集》卷一四《與張戶曹論處置保甲書》,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页A面。

[31]洪邁:《夷堅甲志》卷八《海馬》,中華書局,年,何卓點校本,第1冊,72頁。

[32]范成大:《吳郡志》卷三六《郭外寺·永福院》,江苏古籍出版社,年,陆振岳点校本,第頁。

[33]周必大:《文忠集》卷一六七《泛舟遊山録》,線裝書局4年《宋集珍本叢刊》第52冊影印傅增湘校清歐陽棨刻本,第頁。

[34]施諤纂修:《淳祐臨安志》卷九《山川·泰山》。中華書局年《宋元方志叢刊》第4冊影印《武林掌故叢編》本,第頁。

[35]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七七,元祐七年九月丙戌日紀事。點校本第32冊,57頁。

[36]仲并《浮山集》巻四《蘄州任滿陛對劄子》,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2頁A面。

[37]周必大:《文忠集》卷一七一《南歸録》,第頁。

[38]陸遊撰,錢仲聯校注:《劍南詩稿校注》卷五九《初寒示鄰曲》。上海世紀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籍出版社,5年,第7冊,頁。

[39]施宿等:《嘉泰會稽志》卷九:“三山,在(山陰)縣西九里,地理家以為與臥龍岡勢相連,今陸氏居之。”中華書局年《宋元方志叢刊》第七冊影印嘉慶十七年刊本,第頁。

[40]洪咨?:《平齋集》卷二九《於濳洪氏譜系圖序》,線裝書局4年《宋集珍本叢刊》第75冊影印清影宋鈔本,第頁。

[41]陸遊撰,錢仲聯校注:《劍南詩稿校注》卷三九《散步至三家村》自注:“湖桑埭,西村名。”第5冊,頁。又卷七七《舟中醉題》:“上船初發十字港,鼓棹忽過三家村。”自注:“十字港、三家村皆地名。”第8冊,頁。

[42]陸遊撰,錢仲聯校注:《劍南詩稿校注》卷十三《西村》,第3冊,頁。

[43]陸遊撰,錢仲聯校注:《劍南詩稿校注》卷十四《乍晴風日已和泛舟至扶桑埭徘徊西村久之》,第3冊,1頁。

[44]陸遊撰,錢仲聯校注:《剑南诗稿校注》卷十三《西村醉归》,第3冊,頁。

[45]陸遊撰,錢仲聯校注:《剑南诗稿校注》卷四四《西村》,第5冊,頁。

[46]陸遊撰,錢仲聯校注:《劍南詩稿校注》卷三九《峯穀互回映》,第5冊,頁。

[47]施宿等:《嘉泰會稽志》卷十一《橋樑·府城》,第頁。

[48]崔銑篡修:《嘉靖彰德府志》卷八《村名》,上海古籍書店-年重印《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第64種影印明嘉靖元年刻本,第23頁A面-第30頁A面。

[49]參見拙文:《中國近古時期“里”制的演變》,文載《中國社會科學》年第1期,第-頁。

[50]王存:《元豐九域志》卷二《河北路·西路·相州》,中華書局,年,王文楚、魏嵩山點校本,第78頁。

[51]錢陸燦等:《康熙常熟縣志》卷五《鄉鄙》,江蘇古籍出版社年《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21冊影印康熙二十六年刻本,第76-83頁。

[52]解縉等編:《永樂大典》卷二二一七第十八頁“瀘”字韻引《江陽譜》。中華書局年影印本,第1冊,頁。按:瀘川縣進德鄉四鎮里戶數原作“內百七十九家”,據志書的行文格式,估計這裏的“內”或為“六”之筆誤,故此里戶數按戶計。參見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表2·8《瀘州三縣村落分布》,第61-64頁。

[53]《宋史》卷四九六《蠻夷列傳四·瀘州蠻》,中華書局年點校本,第40冊,14頁。

[54]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蕃夷》五之二五,點校本第16冊,頁。

[55]王家駒:《乾隆江津志》卷九《風俗志·禮儀》。海南出版社1年《故宮珍本叢刊》本。按,以上三則文獻均轉引自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第66頁。

[56]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二《鄉都·丹徒縣》,江蘇古籍出版社,年,楊積慶、賈秀英點校本,第22頁。

[57]劉當□等:《無錫縣學淳祐癸卯續增養士田記》,見錄於繆荃孫編《江蘇金石志》卷十七。新文豐出版公司年版《石刻史料新編》第一輯第13冊影印《江蘇通志稿》本,第-頁。

[58]元代以後,無錫縣轄地沒有大的調整,現今其面積平方公里。

[59]馮福京等:《大德昌國州圖志》卷一《風俗》。中華書局年《宋元方志叢刊》第六冊影印《宋元四明六志》本,第頁。

[60]同前書《境土》。

[61]馮福京等:《大德昌國州圖志》卷四《敘山》,第頁。

[62]同前書,第、頁。

[63]同前書,第頁。

[64]同前書,卷三《戶口》,第頁。

[65]參見魯西奇《散村與集村:傳統中國的鄉村聚落形態及其演變》,第頁。文載《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3年第4期,第-頁。

[66]陈效修、周瑛、黄仲昭纂《(弘治)大明兴化府志》卷十《戶口志》:“宋《郡志》,光宗紹熙年間本軍戶七(十)[萬]二千三百六十三,口一十七萬一千七百八十四。……國朝戶口……洪武二十四年本府領莆田、仙遊、興化三縣,戶六萬四千二百四十一(原注:口數無考)。……莆田縣軍民人等戶共五萬一千一百五十一。”福建人民出版社,7年,蔡金耀点校本。

[67]按:原屬興化縣,於正統十三年劃歸莆田的廣業里未統計在內。當時興化縣革省,以廣業等五里歸並為一里,管內人戶一圖,為村二十有二,劃歸莆田,由七區帶管。

[68]周玉英《明中葉福建惠安縣里甲狀況探析》,第47頁。文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年第4期,46-51頁。

本文发表于《文史》9年第一辑,作者授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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