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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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年度全县社会团体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公告

县直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县属社会团体年检、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两个行政审批项目自年7月1日起已正式划归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县行政审批局将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为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年检对象

凡在年8月31日前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见附件1),均须参加年检。

△附件1应参加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名单

年检时间

年7月8日-年8月31日。

年检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情况;(二)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备案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四)财务管理情况;(五)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尤其是法人变动情况;(六)重大活动开展、报告、备案情况;(七)其他有关情况。

年检提交材料

1

社会团体年检材料

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工作总结字数不少于字;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

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工作总结字数不少于字;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执业许可证副本(涉及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组织提供)复印件。

年检标准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1

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3.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及其他手续;4.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合格;5.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检。

2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2.违反章程开展活动的;3.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4.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收费、集资的;5.违反财务规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的;6.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其他手续的;7.未按规定的时限接受年检的;8.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9.负责人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10.在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未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仍然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11.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年检程序

(一)领取年检材料

参检社会组织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四股(社会事务)窗口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也可下载电子版(见附件2、3)打印成A4纸质文本。

△附件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附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工作回顾,财务审计

参检社会组织对年度工作进行回顾,填写年度年检报告书,并对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参检社会组织填写好年度年检报告书,完成财务审计后,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签署“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年检意见,并加盖印鉴章。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明确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相应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依据登记管理机关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并在“整改通知书”下达3个月内上报整改结果。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撤销登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年检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按时报送年检资料。(二)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认真做好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三)将年检与社会组织的清理结合,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已经不能发挥作用的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清理,社会组织应主动申请注销,相关材料及时报登记管理部门。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时按要求参加年检。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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