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万载县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万载县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若对上述两个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本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城西片区、金三角迎宾大道片区及务前片区等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区域,被征收房屋约户。具体范围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求意见时间
年10月19日至年11月18日。
三、意见收集地点
1.万载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原县公安局内)
联系人:张鸿
联系
2.西门社区、金三角社区、北门社区
联系人:闻凯、李杏梅、邓赛凤
联系
万载县人民政府
特此公告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02
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商铺:元/户。
2.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元/户。
3.生产经营性用房:机械设备及物资搬迁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8元/㎡·月(低于元/月的,按元/月计算)的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加6个月计算过渡费。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
1.商铺:停产停业补助根据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分路段和楼层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其中,一楼商铺的补助标准按下列价格执行,二楼商铺的补助标准按下列价格的60%执行,三楼及以上部分一律按10元/㎡·月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商铺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商铺交付之日止。
A、城西片区
河西路、沿河西路30元/㎡·月
B、金三角、迎宾大道片区
迎宾大道两侧25元/㎡·月
其他路段30元/㎡·月
C、务前片区
后街路、仿古街、东大路45元/㎡·月
其他路段30元/㎡·月
2.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30元/㎡一次性补偿到位。
(四)附属物补偿费(详见附属物补偿价格表)
04
国有土地上单位公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单位房补偿安置原则
1.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土地上的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
2.对国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实行区别对待、差别化补偿原则。对享受过“退旧建新”政策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原则上不进行补偿;对未享受过“退旧建新”的单位,用于办公的单位公房,征收后由政府统筹安排;城市困难户租住的单位公房,征收后由政府建设安置房置换或货币补偿。
3.特殊情况由棚改指挥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二)单位公房租赁户补偿安置原则
1、单位公房租赁户的自行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搬迁补偿费,参照私有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2、在主体房屋旁边搭建的附属用房,与公房同时搬空交房的,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3、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予以住房保障(期房)。
06
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计户、用途及补偿界定
(一)面积认定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2.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的、所有权证记载不明确的或被征收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县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测绘等相关费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测绘局《房产测量规范》实地测绘,交批建、办证部门审核确定。
3.楼面至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老房子的假层、阁楼,有固定扶梯、楼板完好、历史形成且正常使用的,计算1/2的主房面积;楼面至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1.6米以上(含1.6米)老房子的假层、阁楼,楼板完好且正常使用的,按重置成新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楼面至檐口高度在1.6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4.住宅主房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人居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包括最低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披舍、柴间、车库、地下室等。
(二)计户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
2.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3.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或实际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4.同一处被征收产权房屋有多个权属人的,按一户对待。
5.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三)用途认定及补偿界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由县建设规划局、县房管局、县国土局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文书。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确定的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3.原为住宅的主房,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已办理工商营业证照和税务登记2年以上(含2年)且连续在经营的实体店,可在原住房补偿基础上,根据经营场所的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
房屋重置价格表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02
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商铺:元/户
2.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元/户。
3.生产经营性用房:机械设备及物资搬迁费用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8元/㎡·月过渡费,最高不超过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加6个月计算过渡费。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
1.商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根据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分路段和楼层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其中,一楼商铺的补助标准按下列价格执行,二楼商铺的补助标准按下列价格的60%执行,三楼及以上部分一律按10元/㎡·月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商铺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商铺交付之日止。
A、城西片区
河西路、沿河西路30元/㎡·月
B、金三角、迎宾大道片区
迎宾大道两侧25元/㎡·月
其他路段30元/㎡·月
C、务前片区
后街路、仿古街、东大路45元/㎡·月
其他路段30元/㎡·月
2.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30元/㎡一次性补偿到位。
(四)附属物补偿费(详见附属物补偿价格表)
04
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款及奖励的发放
(一)补偿款的发放
1.选择产权调换的,除主房用于产权调换外,附房及房屋装饰装修等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3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3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奖励的发放
1.签约奖、搬迁奖的发放: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3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购房奖的发放: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由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出具《购房奖励资金证明》给被征收人。《购房奖励资金证明》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他人;《购房奖励资金证明》有效期自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年,过期自动失效,不予兑换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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