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净化社会万载法院依法审判恶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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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7日,被告人丁某和、丁某萍犯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丁某发、丁某平、丁某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万载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亲属、当地村民、县司法局、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据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年以来,被告人丁某和、丁某发,丁某平、丁某生,丁某萍等人为了个人利益,互相纠集,组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万载县潭埠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用恐吓、威胁、拦车等手段严重破坏了富豪林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故意损毁富豪林场道路、涵管等设施,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五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丁某和、丁某萍刑事责任;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丁某发、丁某平、丁某生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丁某和、丁某萍等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陈述。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等有关证据,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控辩双方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分别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体现了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权利及委托辩护权利得以充分的保障。

结合案情证据与庭审意见,案件结果将择期宣判。

内容来源:万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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