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乡风案例专栏二告别天价彩礼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受传统乡村观念影响,彩礼在我县普遍存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彩礼数额也随之攀升,更有甚者农村已出现了借钱结婚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也影响着我县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更制约着我县的乡村振兴工作。本案的正确判决,不仅能在我县树立倡导“低价彩礼”婚姻的新风尚,为婚姻撕掉物质的标签,推动移风易俗,不让“天价彩礼”成为婚姻的阻碍,也能进一步弘扬时代新风,为推动乡村振兴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撰稿

石镇法庭

编辑

万年法院新媒体工作组

原标题:《告别“天价彩礼”,卸下“甜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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