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向丁某借款,因无力偿还便擅自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陈某不幸去世,其妻子韩某要求丁某返还房屋,丁某拒不归还。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判决丁某返还房屋给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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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陈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于年在万载县城某街道号自建商铺一间,并于年办理了房产证,该商铺登记在陈某名下。年3月,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丁某借款人民币元,后陈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遂于年3月3日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号商铺作价元出售给丁某,双方在协议中另约定陈某在年3月前可以以同等价格买回,超过年3月,就以协议约定为准。协议落款有丁某、陈某、韩某的签字,但韩某的签字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韩某也未授权他人代其在协议中签字。协议签订后,丁某另补了元给陈某,陈某将店铺交付给丁某使用,并一直由丁某发租至今,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年3月1日,陈某去世。年3月23日,韩某以遗产继承人的名义在万载县房管局重新办理了号商铺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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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铺系陈某与韩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陈某将夫妻共有房屋擅自出售给丁某时,未提供韩某同意对该共有房产进行处分的书面意见和授权陈某对该房产进行处分的委托手续,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韩某对案涉房屋的出售亦拒绝予以追认,故对该份《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虽然丁某购买店铺时系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价格,但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法院对韩某要求丁某返还号商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信息来源:中国江西网(张亚琪、黄惠敏、记者杨昆)
▍综合编辑:万小小
▍法律顾问:汤水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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