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畅行万载
万载“7.7”事故
事故经过:
年7月7日,凌某驾驶赣C9X两轮摩托车从万载县汇丰酒店沿康乐大道往外国语学校方向行驶,5时46分许,行驶至万载县将军大道与康乐大道(南方家私)交叉路口左转弯欲往万载县长途汽车站方向行驶时与从万载县长途汽车站方向往荷花塘方向行驶由彭某某驾驶的赣C9P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在摩托车后座的龙某某当场死亡和欧阳某、凌某两人受伤以及赣C9X两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现场位于万载县将军大道与康乐大道(南方家私)交叉路口路段,将军大道为平直路段,路宽30米,双向六车道,中间有隔离护栏;康乐大道为平直路段,路口21米,双向四车道,中间有隔离护栏。该交叉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事发在凌晨,交通信号灯未开启使用,左转弯、直行方向只显示黄灯。彭某某驾驶赣C9P轻型自卸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凌某驾驶赣C9X两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教训:
在危险路段,彭某某驾驶赣C9P轻型自卸货车未降低速度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凌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赣C9X两轮摩托车超员行驶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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